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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10·论工资与利润随劳动与资本用途的不同而不同

第十章 论工资与利润随劳动与资本用途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的劳动和资本用途的利害,总的说来,在同一地方内,必然完全相等,或不断趋于相等。在同一地方内,假若某一用途,明显地比其他用途更有利或更不利,就会有许多人离去比较不利的用途,而挤进比较有利的用途。这样,这种用途的利益,不久便再和其他各种用途相等。至少,在各事物都听任其自然发展的社会,即在一切都听其自由,各个人都能自由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职业,并能随时自由改业的社会,情况确是如此。各人的利害关系必然会促使他寻求有利的用途,避开不利的用途。

诚然,欧洲各地的货币工资及货币利润,都随劳动和资本用途的不同而大不相同,但这种不相同,部分起因于各种用途本身情况,这些情况,实际上,至少在一般人想象上,对某些职业的微薄货币得利有所补偿,而对另一些职业的优厚货币得利有所抵销;部分因为欧洲各国的政策都不让事物完全自由地发展。

为要分别讨论那些情况及那种政策,我把本章分作两节。

第一节 起因于职业本身质的不均等

就我所能观察到的说,有以下五种主要情况,一方面对某些职业的微薄金钱报酬给予补偿,另一方面又对另一些职业的优厚金钱报酬加以抵销:第一,职业本身有愉快的有不愉快的;第二,职业学有难有易,学费有多有少;第三,工作有安定的有不安定的;第四,职业所须担负的责任有重有轻;第五,成功的可能有大有小。

第一,劳动工资因业务有难易、有污洁、有尊卑而不相同。例如,大多数地方,就整年计算,缝工的所得较织工为少,这是因为缝工的工作较为容易。织工的所得较铁匠为少,这是因为织工的工作清洁得多。铁匠虽是一种技工,但十二小时工作所得,往往不及一个普通煤矿工八小时工作所得,这是因为铁匠的工作,不象煤矿工那么污秽危险,而且他是在地面上日光下工作。对于一切尊贵职业,荣誉可以说是报酬的大部分。如本节后面所述,就金钱得利说,考虑到各方面,从事此等职业的报酬一般都很有限。反之。在卑贱的职业上,情形正相反。屠户的职业既粗蛮又讨厌,但在许多地方,他们的得利比大部分其他普通职业多。刽子手的职业,是最可嫌恶的职业,可是,与其工作量相比,他的报酬比任何普通职业都多。

未开化社会视为最重要的渔猎,在进步社会,却成为最愉快的娱乐。古时为必要而渔猎,今日却为消遣而渔猎。所以在进步社会内,把别人消遣的事当作职业的人,都是极贫苦的。自西奥克里塔斯时代以来,渔夫都极其贫困。私猎者在英国各地都是极贫苦的人。在严禁私猎的国家中,特许狩猎者的状况也不见得优裕多少。许多人此等职业是由于他们对此等职业的自然兴趣,而不是由于此等职业能给他们提供优裕生活;而他们劳动生产物的售价,与其劳动量相比,总是过于低廉,从事此种职业的人,除了极少的生活费外,实不能更有所得。

不愉快和不名誉对资本利润的影响,和它们对劳动工资的影响相同。小旅馆或小酒店的老板决不是自己店铺的主人,醉客蛮横无理,他们只好忍受,他们所的职业是不名誉和不愉快的职业。但在普通营业中,象这样以小额资本得到大额利润的营业,是很少见的。

第二,劳动工资,因业务学有难易、学费有多寡而不相同。

设置高价机器,必然期望达机器在磨毁以前所成就的特殊作业可以收回投下的资本,并至少获得普通的利润。一种费去许多工夫和时间才学会的需要特殊技巧和熟练的职业,可只说等于一台高价机器。学会这种职业的人,在从事工作的时候,必然期望,除获得普通劳动工资外,还收回全部学费,并至少取得普通利润。而且,考虑到人的寿命长短极不确定,所以还必须在适当期间内做到这一点,正如考虑到机器的比较确定的寿命,必须于适当期间内收回成本和取得利润那样。熟练劳动工资和一般劳动工资之间的差异,就基于这个原则。

欧洲各国的政策都把机械师、技工和制造师的劳动看做熟练劳动,而把一切农村劳动者的劳动着做普通劳动。这种政策似乎认为,前者的劳动化后者的劳动在质上更细致更巧妙。在若干场合也许是这样,但在大多数场会却不是这样,我在下面加以说明。所以,欧洲各国的法律俗,为使某人有从事前一种劳动的资格,都要求他先作学徒,但严格程度各地不同。而对于后一种劳动,全听人自由,不加限制。在作学徒期内,学徒的全部劳动都归师傅所有。学徒的生活费,在许多场合,还是仰给于父母亲或亲戚,至于衣服,几乎都是由父母亲或亲戚务办。依照普通惯,学徒还须给师傅若干学费。不能给付金钱的学徒就要给付时间,换言之,要做比一般年限长的学徒。不过,这对师傅未必有利,因为学徒往往于怠惰,而这对学徒总是不利的。反之,就农村劳动说,劳动者往往在被雇从事简易工作的时候学会了比较繁难的工作。在受雇期中,无论在什么阶段,他都能以自己劳动维持自己生活。因此,欧洲各国的机械师、技工和制造师的工资,论理要稍稍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而且实际上也是如此。这种情形,使他们成为高人一等的人。但是,一般地说,他们这种优越程度很有限。制造单色的亚麻布和呢绒这类普通制造品的工人,一日或一星期所得,平均计算,不过略多于普通劳动者一日或一星期的工资。由于他们的工作,比较经常均一,所以全年总计所得也许多些。但是,很明显,这也不过足够补偿他们受教育所花的更多费用。

巧艺术和自由职业的学需要更长时间和更大费用。所以,画家和雕刻家、律师和医生的货币报酬当然要大得多,而实际上也是如此。

但资本利润,却不大受使用资本的那一行业学难易的影响。大都市通常所用的各种投资方法,就学难易的程度说,似乎完全相等。国内或国外贸易的一部门业务,大抵不比另一部门业务繁难得多。

第三,各种职业的劳动工资因业务安定不安定而不相同。

有些职业比共他职业安定得多。大部分制造业工匠,要是能够劳作,一年中几乎每日都有工作。反之,泥水匠或砖匠在酷寒或天气险恶时便完全没有工作。而且,即在天气好的时候,他们有无工作仍须取决于顾客的临时要求。以此之故,他们可能常常没有工作。他们在被雇时所得,不仅要足够维持他们无工作时期的生计,而且对于他在不安定境遇中不时威到的焦虑和沮丧的痛苦亦须与以若干补偿。所以,大部分制造业工人所得,推算起来和普通劳动者日工资几乎相等,但泥水匠和砖匠所得却大抵有普通劳动工资的一倍半乃至两倍。普通劳动者一星期如可获得四、五先令,泥水匠和砖匠往往可得七、八先令。前者如为六先令,后者常为九、十先令。前者如为九、十先令,象在伦敦那样,后者常为十五到十八先令。但在各种熟练劳动中,泥水匠和砖匠那样的劳动似乎最容易学。据说,伦敦轿夫在夏天有时被雇为砖匠。所以,这类劳动者的高工资,与其说是熟练的报酬,倒不如说是不安定的报酬。

建筑木匠所从事的业务,比泥水匠的工作似乎更细致、重技巧。但在许多地方,不可说在一切地方,建筑木匠每日的工资却比泥水匠略低。这是因为他工作的有无,虽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顾客的临时要求,但不象泥水匠那样完全取决于顾客的临时要求,且又不象泥水匠那么容易受天气的影响。

如果一般地提供经常工作的职业,在某一地方不提供经常的工作,那末这些职业的工人的工资总会上升,大大超过这些职业工人的工资和普通劳动工资的通常比例。伦敦一切下层技工,象其他各地的日佣工那样,每日每周都可能被雇主雇入或解雇。因此,伦敦最下层技工,即裁缝工,一日也能获得半克朗,尽管十八便士可以说是普通劳动的日工资。在小都市及乡村地方,裁缝工的工资往往汉等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但在伦敦,裁缝工动辄数星期无所事事,尤其是在夏天。

如果除工作不经常外,还加上艰苦、不愉快和不清洁,那末,即使这种工作是最普通的劳动,那些情况有时也使其工资上升到超过最熟练技工的工资。按件计资的煤矿工,在纽卡斯尔,一般可得到约二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在苏格兰许多地方,可得到约三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他们得到高工资,全是由于他们工作的艰苦、不愉快和不清洁。他们大抵都能随他们的意思,要工作多久就工作多久。就艰苦、不清洁和不愉快说,伦敦运煤工人的职业几乎和煤矿工的职业相同,但由于炭船难免不定期到达,所以大部分运煤工人的工作,必定是很不固定的。以此之故,煤矿工如果通常得到二倍三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那末,运煤工人有时得到四倍、五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似乎不应该认为是不合理的。依据数年前的调查,运煤工人按照当时工资率,每日能得到六先令至十先令。就六先令说,大约四倍于伦敦普通劳动的工资。不论何种职业,最低的普通报酬往往可算是从事这职业者绝大多数所得的报酬。他们的所得,尽管显得过高,但如果除补偿职业上一切不适意情况外还有剩余,那末在一个没有垄断特权的职业里,不久必有许许多多竞争者出现,很快就使其工资率降落下来。

至于任何行业的资本的普通利润,都不可能受资本用途的固定或不固定的影响。资本是否固定地使用,不取决于行业,而取决于经营行业的人。

第四,劳动的工资,因劳动者所须负担的责任的大小而不相同。

各地方金匠和宝石匠的工资,不仅比需要同样技巧的许多其他劳动者高,而且比需要更大技巧的许多其他劳动者高。这是因为有贵重的材料付托给他们。

我们把身体的健康委托于医生;把财产,有时甚至把生命和名誉委托于律师或辩护士。象这样重大的信任决不能安然委托给卑不足道的人。所只他们得到的报酬必须使他们能够保持这重大托付所需要有的社会地位。他们必须保持的社会地位,和他们必须受的长期教育与必须花的巨额费用,势必使他们的劳动价格更加增高。

如果一个人仅仅使用自己资本经营生意,他就没受到什么委托。至于他能否由他人取得信用,不取决于他所经营的行业的质,而取决于他人对他的财产、正直和智虑的意见是怎样。因此,不同行业中不同的利润率,不可能起因于经营各行业者所受到的不同程度的委托。

第五,各种职业的劳动工资,随取得资格可能的大小而不相同。

各个学职业的人能否胜任所学的职业,此可能的大小,因职业不同而大不相同。就大部分机械职业说,成功几乎都是有把握的,但就自由职业说,却是很没有把握的。例如,送子学作鞋匠,无疑他能学会制鞋的技术;但若送子学法律,那末通法律并能靠法律吃饭的可能至少是二十对一。就完全公平的彩票说,中彩者应得到落彩者所失的全部。就成功者一人而不成功者二十人的职业说,这成功的一人,应享有不成功二十人应得而不能得的全部。所以,大概要到将近四十岁时才能从职业取得一些收益的律师,其所得报酬应不仅足以补偿他自己为受教育所花的那么多时间和那么大费用,而且足以补偿那些全无所得的二十多人的教育时间与费用。尽管律师所收的费有时显得过高,但他的真正报酬必不止此。计算一下,某一地方的鞋匠或织工这类普通工人一年间可能收入的总额和他们一年间可能支出的总额,你就会知道,他们的收入一般多于支出。如果你用同样的方法,总计各律师及各法学协会见律师的支出与收入,你就会知道,即使你尽量提高他们年收入的估计,并尽量减低他们年支出的估计,他们的年收入,只等于年支出的极小部分。所以,法律业这个彩票,决不是完全公平的彩票。法律业与其他许多自由职业和荣誉职业,所得金钱报酬显然都是很不充分的。

但这些职业能与其他职业并驾齐驱。其出路虽令人气短,但所有豁达磊落的人都争先恐后地向这方面挤来。这是由于有两个鼓舞他们的原:第一,希望做这些行业的状元的名誉心;第二,对于自己的才能甚至幸运,一切人或多或少地都有天生的自信心。

一个人如果在一种作到平凡地步也不容易的职业里特别显露头角,那就最明确地表示他具有所谓天才或卓越的才干。由这卓越才干所博得的人们的赞赏常是他的报酬的一部分。这部分报酬是大还是小,要看赞赏的程度是大还是小。对医生说,这占全报酬的大部分;对律师说,所占的部分更大;对诗人或哲学家说,几乎占了全部。

世上有几种非常适意而优美的才能,若能取得,定能博得某种赞赏,但若用这才能来谋利,世人就会根据意见或偏见认为是公开出卖灵魂。因此,为谋利而运用此种才能的人,所得金钱,不但须补偿他学这种技能所花的时间、工夫和费用,且须补偿他以此谋生而招致的声名上的损失。俳优、歌剧唱角、歌剧舞蹈者等所以有非常大的报酬,乃是起因于这两个原则:一,才能罕有而美好;二,由于运用这才能而蒙受的声名上的损失。我们在一方面鄙视其人格,在另一方面却又对其才能给与非常优厚的报酬,这乍看起来,似乎很不合理。其实,正因为我们鄙视他们的人格,所以要厚酬他们的才能。假若世人对于这些职业的意见或偏见一旦改变,他们的金钱报酬很快就会减少。因为更多的人要从事这些职业,而竞争势必使他们劳动的价格很快降低。这类才能虽不是一般才能,但绝不是象世人所想象的那么稀罕。完全具有这种才能而不屑用以图利谋生的人,实不在少数。更多人能学得这种才能,如果运用这种才能来谋生不致于损害名誉的话。

大多数人对于自己的才能总是过于自负。这是历代哲学家和道德家所说的一种由来已久的人类通病。但世人对于自己幸运的不合理猜测,却不大为识者所注意。要是可以这样说的话,对自己幸运妄加猜测,比对自己才能过于自负,恐怕还更普遍些。身神相当健旺的人,对自己的幸运,总不免抱有几分自信。每一个人,对得利的机会,都或多或少地作了过高的评价,而大多数人,对损失的机会,作了过低的评价。身神相当健旺的人,对于损失的机会,很少作过高的评价。

我们认购买彩票的人都认为能中彩这一事实可以看出,人们自然而然地把得利的机会估得过高。完全公平的彩票,换言之,以全部得利抵偿全部损失的彩票,不独从来没有,以后亦永远不会有,因为要是这样,经营者便一无所得。就国营彩票说,彩票实际上并不具有等于购买者所给付的价格的价值,但市场通常按超过实际价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十乃至四十的价格售卖。彩票这种需求所以发生的唯一原因,不外是大家想中大彩的痴心妄想。一个很稳重的人,虽明知用以购买彩票的小额资金的实际价值比中彩机会的实际价值也许要高过百分之二十或三十,但也不认为,以小额资金钓取一万镑乃至二万镑的中彩机会是愚蠢的。奖金不超过二十磅的彩票,纵使在其他方面比普通国营彩票更接近于完全的公平,但要购这种彩票的人恐怕要少得多。为要增加得中大彩的机会,有的人,同时购买彩票数张,有的人,买更多的分条彩票。但是,你冒险购买越多的彩票,你就越可能是损失者,这是数学上再确定不过的定则。假若你冒险购买全部彩票,你肯定会亏损。你购买彩票的张数越多,你的损失就越接近于上述肯定的损失。

我们从保险业者的轻微利润可以看出,损失机会往往估得过低,很少估得高于其价值的。把火灾保险或海上保险当作一种事业经营,所收的普通保险费必须足以补偿普通的损失,支付经营的费用,并提供资本要是用于一般经营所能取得的利润。只给付这么多保险费的被保除人,明显地只给付危险的真实价值,换言之,只给付他有充分的理由可指望的最低保险价格。虽然许多人从经营保险生意取得微利,但很少人由此发大财。由此可见,一般得利与损失相抵的结果,对保险业不象对那些使许多人发财的其他行业那么有利。然而,尽管保险费一般都很低廉,许多人却非常轻视危险而不愿支付保险费。就全英国的房屋平均推算,二十户中就有十九户,甚或百户中有九十九户,不曾保有火险。海上风险,在许多人看来,比火灾更为可怕,所以,保险船只对未保险船只的比例却比保险舅屋对未保险房屋的比例大得多。但无论在什么季节,甚至在战争期中,都有许多未保险船只往来航行。象这样未保险的航海,有时也不能遽然断为不慎。一大公司甚或一大商人,若有船二、三十只同时航行海面,它们可以说是相互保障,而由此节约下来的保险费,也许足够补偿在一般情况下所可能遭受的损失而有余。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船只不保水险、房屋不保火险,都是没有这种密计算的结果,完全是由于轻率无远虑和卤莽地轻视危险。

轻视危险和奢望成功的心理,一生中只选择职业的青年时期最为活跃。在这时期,对不幸的恐惧抵不过对幸运的希望。这从普通青年欢欢喜喜地应募参军或出海航行,比从上流社会青年热中于从事所谓自由职业,看得更加明显。

普通士兵所可蒙受的损失是很明显的。然而,青年志愿兵不顾危险,在新战争开始时,特别踊跃地应募。升迁的机会虽几乎没有,但他们在青年的幻想中想到了许许多多可以获得但事实上并不能获得的荣誉和大功的机会。这些空虚的希望,就成为他们流血的全部代价。他们的报酬比普通劳动者低,而且在实际工作上,他们的劳苦比普通劳动者大得多。

总的说来,航海这个彩票,并没象陆军那个彩票那么不利。一个有声誉的工匠的儿子往往可以得到父亲的允许去航海。可是,如果他应募作陆军士兵,总要瞒着他的父亲。就前一职业说,他人也看到有几分成功的机会,而就后一职业说,除了他自己,谁都不会认为有成功的机会。伟大的海军上将,没象伟大的陆军上将博得那么大的民众崇拜。海上服务最大成功所可得到的名利,也不象陆上同样的成功所可得到的名利那么喧赫。海陆军上将以下的军官,都有这样的差别。依据等级的规定,海军上校与陆军上校属于同一阶位。但在一般的评价上,不把这两者同样看待。由于彩票中,大彩比较少,所以小彩就比较多。因此,普通水兵,比普通陆军士兵,更常地得到一定程度的名利。而获得中小彩的希望,乃是一般人愿充作水兵的主要原因。普通水兵的熟练与技巧,虽比几乎所有技工的熟练与技巧都强得多,而他们一生中虽不断地和困难与危险作搏斗,可是,在他们继续充当普通水兵的时候,尽管他们有那么大的熟练技巧,和那么大的困难与危险,他们除了在运用熟练与技巧和克服困难与危险时,有点快感外,几乎没得到其他报酬。他们的工资,并不大于决定海员工资率的那一港口的普通劳动者的工资。由于他们不断往返于各港口间,所以,由不列颠各港口出航的海员,每月工资,比各港口任何其他劳动者的工资,更趋于一致。而且,由于伦敦港海员出入最多,所以伦敦海员工资率便决定其他各港口的海员工资率。伦敦各级工人大多数的工资约有丁堡同级工人工资的两倍。但由伦敦出航的水手,每月所得工资,很少比由利斯港出航的水手高出三四先令,这么大的差额是不常见的。就平时和就商船说,这种劳动在伦敦的价格,以月计,是二十一先令到大约二十七先令。然而伦敦普通劳动者以一星期九先令或十先令计算,每月可得到四十先令乃至四十五先令。诚然,水手除工资外,还供有食粮。但其价值,未必会超过他所得工资及普通劳动者所得工资的差额。即使有时超过了这差额,但这超过额也不能算是水手的纯利,因为水手不能和其家庭分享这种食粮,而必须用他的工资来养活他的妻子。

冒险生活的危险和九死一生,并不使青年人的勇气受挫折,有时似乎反鼓励他们去选择这类职业。在下层阶级中间,慈母往往不愿把儿子送入海港城市的学校读书,害怕儿子看到海船,并受水手的谈话和冒险事迹的引诱,去参加海洋生活。在遙远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并不使我们有所畏慑,因为我们可望凭自己的勇敢与机智来摆脱危险,因此不会提高这类职业的劳动工资。至于勇敢与机智不能有所用的职业情形就两样了。而非常不卫生的职业的劳动工资总是特别丰厚。不卫生乃是一种不愉快,而它对劳动工资所生的影响应归入不愉快那个总项目。

各种资本用途的普通利润率,或多或少地随收益的确定与不确定而不同。一般地说,国内商业的收益,不象国外贸易那么不确定,而国外贸易的一些部门,又不象另一些部门那么不确定。例如,对北美贸易的收益,不象对牙买加贸易的收益那么不确定。普通利润率,随危险程度增高而多少增高,但增高的程度和危险的程度似乎不成比例。换句话说,增高的利润不一定能完全抵偿危险。破产在最危险职业上最常见。最危险的事业要算秘密输入。在冒险成功的场合,其得利固厚,但这种冒险无可避免地导致破产。成功的奢望,在这场合所起的作用,正如在其他场合一样,诱使那么多冒险家去做这种危险生意,以致他们的竞争,使利润减低到不够补偿危险的程度。要使危险完全得到补偿,其普通收益,应在资本普通利润外,不仅弥补一切不时的损失,还对冒险家提供一种与保险家利润同质的利润。但是,如果普通收益足够提供这些,那末这些行业的破产危险就不比其他行业更为常见。

因此,使劳动工资各不相同的五种情况,只有两种影响到资本利润,那就是工作是愉快还是不愉快,是安全还是危险。就愉快或不愉快说,大多数不同资本用途,都相差不远,或者全无差别,但在各种不同的劳动用途,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且,资本的普通利润,虽随危险程度增高而增高,但增高程度未必和危险程度都成比例。由此可见,在同一社会或其附近地方,各种资本用途的平均或普通利润率,比各种劳动的货币工资更接近于一个水平。事实上,也正如此。普通劳动者所得,和生意好的律师与医生所得的差异,明显地比任何两种行业的普通利润的差异大得多。况且,各种行业利润表面上的差异往往是靠不住的,这是因为我们未必都把应该算作工资和应当算作利润的区别开来。

药剂师的利润一语,已成为非常过分得利的代名词。但是这种表面上很大的利润,往往只是合理的劳动工资。就技能说,药剂师比其他一切技工巧得多。他所受付托的责任,也重得多。他是贫民的医生,而在病痛或危险比较轻微的场合,也是富人的医生。所以,他的报酬,应当和他的技能与他所受付托相称,而且一般是包含在出售药品的价格中。但是,在大商业都市中,生意最兴隆的药剂师,每年出卖的全部药品,所费于他的,也许不过三四十磅。所以,他所卖的价格,虽是三四百镑,换言之,虽以十倍的利润出售,但这利润,一般地说,也许只是他的合理工资;他的合理工资,除了加在药品价格上,简直没有第二种方法取得。他的表面利润的大部分,乃是穿上利润外衣的真实工资。

在海口小市镇上,资本百镑的小杂货商人,能获得百分之四十或五十的利润,而同地资本万镑的大批发商人,却很少能够获得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的利润。他所经营的杂货业,对该地居民的便利说,也许是必要的,而狭小的市场不允许更大资本投在这种营业上。可是,那小杂货商人,须靠此过活,并过着和经营这业务所必须有的各种资格相称的生活。除具有小额资本外,他不仅须能读,能写,能算,又须能相当准确地判断五六十种商品的价格与品质,并能以最低廉价格购买这些商品的市场。简言之,这种商人必须具备大商人所需具备的一切知识。他所以不能成为大商人,只因为他没有充足的资本。象这样有才能的人,每年取得三四十镑作为劳动的报酬,决不能认为过分。从他的似乎很大的资本利润中,除去上述报酬,那末剩余的部分恐怕不会比普通利润多。所以,表面利润的大部分,在这场合,也不外是真实工资。

零售商表面上的利润与批发商表面上的利润之间的差异,在都市比在小市慎及农村小得多。在杂货行业能投资一万镑的地方,杂货商人的劳动工资,对于这么大资本的真实利润,就不过是很小的一个附加部分。所以,在那种地方,富裕零售商表面上的利润比批发商表面上的利润更趋于一致。正由于这个原因,都市里的零售价格一般和小市镇及农村同样低廉,而且往往比后者低廉得多。例如,杂货一般是低廉得多;面包与家畜肉往往是同样低廉。把杂货运往都市的费用并不比运往小城市或农村多,而把谷物和牲畜运往都市的费用便大得多,因为它们大部分要从远得多的地方运来。杂货的原价,都市和农村一样,所以,在货物价格中附加利润最少的地方,便最低廉。面包和家畜肉的原价,大城市化农村高,所以,大城市的利润虽较低,这些物品的售价未必较低,却往往是同样低廉。就面包及家畜阅这类商品说,其表面利润减少的原因,就是其原价增加的原因。市场的扩大,一方面由于所用资本较多而减少其表面利润,另一方面,又由于仰给于远方的必要而增加其原价。这表面利润的减少与原价的增大,在许多场合,看来几乎可以互相抵消。谷物及牲畜的价格,虽然在王国各地很不相同,但面包及家畜肉的价格,在王国的大多数地方,一般地说,几乎相同,其原因也许就在于此。

零售商及批发商的资本利润,虽在都市一般比小市镇和农村小,但以小资本开始经营而发大财的人,在都市常可看到,而在小市镇和农村却几无一人。在小市镇和农村,由于市场狭隘,营业未必都随资本的增加而扩大,所以,在这些地方,个别商人的利润率虽很高,利润的总额却不很大,而他们年年的蓄积额也有限。反之,大城市的营业,能随资本的增加而扩大,而勤俭商人的信用,增加得比其资本增加快得多。这样,他的营业随他的信用及资本这两者的增大而扩张;他的利润总额随他的营业的扩张而增加;他每年所积累的资金也随他利润总额的增加而加大。但是,即在大城市,由于一种正常的、确定的和为人所周知的行业而发大财的,也很少见,而发大财主要是由于长时期的勤勉、节约和小心的经营。诚然,大城市中,往往有从事所谓投机生意而突然致富的,但投机商人,并不是经营正常的、确定的和为人所周知的业务。他今年是谷物商,明年是酒商,后年又是砂糖商、烟草商或茶商。不论何种行业,只要他预先看到这行业有超过普通利润的希望,他便马上加入,一旦预先看到那种行业的利润将要降落到和其他行业相等,他又马上离开。因此,他的利润和损失,不能和其他任何正常的、确定的和为人所周知的行业的利润与损失相提并论。大胆的冒险者,有时也许由于两三次投机的成功而获得很大财产,有时也许会由于两三次投机的失败而损失很大财产。这种生意,除大城市外,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无法进行。因为经营这种生意所需要的情报,只在商务最繁盛和易最频繁的地方才会有。

上述五种情况,虽使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在很大程度上不均等,却不使劳动或资本不同用途所有实际上和想象上的利害不均等。这些情况的质,使得一些用途上小的金钱得利得到补偿,并使另一些用途上大的金钱得利有所抵消。

但是,要使不同用途所有利害能有这样的均等,那末即在最自由的地方,亦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那些用途,必须在那地方及其附近,为人所周知,而且确立很久。第二,那些用途必须处在普通状态,即所谓自然状态。第三,那些用途,必须是使用者唯一用途或主要用途。

第一,只有那些用途,在那地方及其附近,为人所周知而且确立很久,才会有这样的均等。

在其他情况都相同的地方,新行业的工资大都高于旧行业。当计划者拟设立一新制造业时,他最初必须以高于其他行业的工资或高于本行业应有的工资,从其他行业招诱工人过来,而他要经过很长时间才敢把工资降到一般水平。有些制造品,其需要完全由于时尚和一时好而产生,这些制造品总会不断变动,很少能持久,因而不能看做老制品。反之,另一些制造品,其需要主要由于效用与必需而产生,这些制造品,不象上述制造品那么容易变动,同一的形式和构造,可经历数世纪,还为人所需要。所以,前一类制造业,与后一类制造业比较,工资可能较高。伯明翰的制造品多半属于前一类;设菲尔德的制造品多半属于后一类。据说,这两个不同地方的劳动工资,很适合它们这样不同质的制造品。

新的制造业、商业或农业经营,总是一种投机,而计划者期望由此获得非常的利润。这种利润,有时是很大的,但有时,也许是很小的;但一般说来,这种新行业的利润,和当地及附近其他旧行业的利润,却不保有正常的比例。如果计划成功了,利润在最初通常是很高的。但当这行业或营业一经确立而为人所周知的时候,竞争就使其利润降到和其他行业相同的水平。

第二,只在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处在普通状态,即所谓自然状态下时,这些用途的所有利害才会有这样的均等。

对几乎各种劳动的需求,有时较平常为大,有时却较平常为小。劳动这用途的收益,在前一场合,增高到普通水平以上,在后一场合,减低到普通水平以下。对农村劳动的需求,在锄草期和收获期比一年中大部分时期都大,其工资也随着需求的增加而增高;在战争中,四五万原为商船服务的海员,被迫而为国王服务,这样,对商船海员的需求,必然由于员额短少而增加,而这时海员的工资,常由每月二十一先令至二十七先令上升到四十先令至六十先令。然而在日趋凋落的制造业,情形却正相反,许多劳动者,不愿舍去原有职业,所得工资虽低于按照他们工作质所应得的工资,也只好认为满足。

资本的利润,随使用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而变动。当任何一个商品的价格上升到普通或平均价格之上的时候,为要出售这商品而使用的资本,至少有一部分,其利润上升到原有水平之上;当价格下降时,利润也降到原有水平之下。一切商品的价格,或多或少地都会变动,但一些商品的价格,变动得比其他商品大得多。就人类劳动所生产的货物说,每年所用的劳动量,必是这样受每年需求的支配,以致每年平均产量,都尽可能接近于每年平均消费量。前面说过,有些用途,以同量劳动,总会生产同量或几乎同量商品。例如在麻布或呢绒制造业,同一数量的劳动者,年年几乎制造同一数量的麻布或呢绒。所以,象这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动,只能起因于需求上的偶然变动。国丧使黑布的价格增高,但是,对素麻布及呢绒的需求几乎没有变动,所以,其价格也几乎没有变动。但有些用途,使用同量劳动,未必都生产同量商品。例如,就谷物、葡萄酒、忽布花、砂糖、烟草等说,由同量劳动在各年生产的数量,很不相同。所以,此类商品的价格,不仅随需求的变动而变动,而且随数量方面更大和更频繁的变动而变动,因而这类商品价格的变动是非常大的。但是,经营此类商品的一些商人的利润,必然随此类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一般投机商人的活动,大都在此类商品上进行。他们看到此种商品将要上升,立即买入;看到此种商品将要下落,立即卖出。

第三,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只有在这些用途成为使用者的唯一用途或主要用途的场合,才会有这样的均等。

当某一个人依某一种职业谋生,而那职业并不占有他的大部分时间时,他往往就愿意在间暇期间从事另一种职业,而他由此所得的工资,虽低于按照那工作质所应当有的工资,他也愿意接受。

在苏格兰许多地方,迄今还有称为农场雇工的那一种人存在。不过,这种人现在比数年前减少了。他们是地主和农场主的外佣工。他们由雇主方面通常取得的报酬是一间住宅,一块种蔬菜的小园,一块够饲养一头母牛的草场,再加上一两亩不好的耕地。当雇主需要他们的劳动时,他也许还每星期给他们两配克燕麦片,约值十五便土。在一年中大部分时间,雇主或是只需要他们的少许劳动或是全不需要,而他们自己小耕地的耕种,也不会占去能由他自己随意处理的全部时间。所以,当这些雇工比现今多的肘候,据说,他们都愿意在闲暇时间,以极小的报酬为任何人工作,都愿意以低于其他劳动者的工资劳作。在古代,这种雇工遍布于欧洲各地。在土地种得很坏而人口稀少的国家,大部分地主和农场主,要不是使用这办法,那末在需要特别多劳动者的季节,就不能届到。此等劳动者偶然得到的日报酬或星期报酬,显然不是他们劳动的全部价格。他们的小租用地,在他们劳动的全部价格中占一个很可观的部分。可是,那些收集往昔劳动及食品价格并喜欢把这两者的价格说得非常低贱的许许多多作家,似乎把这种劳动者偶然得到的日报酬或星期报酬,看做那种劳动的全部价格。

象这类劳动的生产物,往往以低于应有的价格,在市场出售。苏格兰许多地方编织的袜子的价格,比任何地方用织机织成的袜子的价格低廉得多。那就是因为编织此等袜的劳动者都是从其他职业获得了他们的主要生活资料。每年设得兰都有一千双以上袜子输入利斯,其价格每双由五便士至七便士。我听说,设得兰群岛的小首都勒韦克,普通劳动的普通价格,每日为十便士。但是,即在设得兰群岛,他们所组成的绒线株,一双却值一几尼以上。

在苏格兰,亚麻线的纺织,象袜子的编织一样,也是由主要做其他工作的雇工来搞的。这些人企图从纺麻或织袜取得他们的全部生活费用,但只得到极微薄的生活费。在苏格兰,一星期能赚得二十使土的女纺工,就算是很有本事的纺工。

在富裕国家,市场一般都是那么广阔,以致任何一个行业,都够容纳这行业的全部劳动和资本。以一种职业谋生,同时又以另一种职业获得若干小利益的情况,多半在贫国才有。然而,和上面有点相象的下述情况,却也出现于一个很富裕国家的首都。房租较伦敦为高的都市,我相信,全欧洲没有一个。但是,余屋附有家具,而租金却又低廉的都市,也要首推伦敦。在伦敦租赁余屋,不但比巴黎低廉得多,而且就同样好质量的房屋说,也比丁堡低廉得多。使人也许觉得惊奇的是,全房租的高昂,竟成为余屋租金低廉的原因。一切大都市房租的高昂,基于数种原因:劳动价格昂贵,一般必须由远地供给的一切建筑材料昂贵;地皮地租昂贵,占有垄断者地位的各个地主,对于不良街市地皮一亩,往往要求比最优良农田百亩的地租更高的地租。伦敦房租高昂的原因,除上述外,还有一个,那就是伦敦人民所特有的风俗和惯,使各家主都得租赁全屋。住宅一语,在法兰西和苏格兰以及欧洲其他地方,常常只意味着建筑物的一层,而在英格兰,却意味着同一屋顶下的全部房屋。伦敦商人必须在他的顾客所在的城市的那一部分租一整座房屋。他把最下一层作为自己的店铺,顶楼作为他自己及其家属的寝所。他把中间两层,分租他人,借以收回一部分房租。他期望靠营业来维持其家庭的生活,并不希望以分租的租金来养活家庭。而巴黎和丁堡的分租部分房屋的人,往往专靠分租房间来谋生,因此,分租的租金,不但须足够支付房屋的全部租金,并须足够维持他家庭生活的全部费用。

第二节 起因于欧洲政策的不均等

由此可见,即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由于缺少上述三条件的任何一个,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所有利害就必然有以上所说的那些不均等。但是,因为欧洲政策不让事物有完全自由的发展,所只由此便产生了比上游重要得多的其他不均等。

欧洲政策主要是依以下三种方式促成这样的不均等的:第一,限制某些职业中的竞争人数,使共少于原来愿意加入这些职业的人数;第二,增加另一些职业上的竞争,使超越自然的限度;第三,不让劳动和资本自由活动,使它们不能由一职业转移到其他职业,不能由一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

第一,欧洲的政策,由于限制一些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所以使劳动和资本用途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是欧洲政策限制职业竞争人数的主要手段。

有组合的行业的排外特权,势必在特权设立的城市中,只许那些有经营此业自由的人相互竞争。得到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通常是在当地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组合的规则,有时限定各师傅所得容纳的学徒人数,通常规定学徒的年限。这两种规则的目的,在于限制各该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学徒人数的规定,是直接限制竞争,而长的学徒年限的规定,由于增加学费用,间接限制竞争,但同样有效果。

设菲尔德的刀匠师傅,依组合规则,同时不得有徒弟一人以上。诺福克及诺韦杰的织匠师傅,同时不得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每月科罚金五镑,向国王缴纳。英格兰内地及英领各殖民地的帽匠师傅,亦不许同时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月科罚金五镑,半归国王,半归向记录法庭控告的人。这两项规定,虽曾由王国公法确认,显然是按照设菲尔德制定规则的这种组合神制定的。伦敦丝织业,组合不到一年,就制定各师傅不得同时有徒弟二人以上。后来,通过议会的法令,才把这规则废止了。

往昔,全欧洲大部分有组合的行业,似乎都把学徒期限定为七年。所有这样的组合,往昔都称为university,这确是任何组合的拉丁文原名。铁匠university,缝工university等等,在古时都市的特许状中,常可看见。今日特称为大学(university)的这个特殊体,设立之初,获得文艺硕士学位所必需的学年限的规定,明显地是以往昔有组合行业的学徒年限的规定为范本的。一个人,想在普通行业上,获得称师受徒的资格,就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七年。同样,一个人想在文艺上成为硕士、教师或学者(此三者在往昔是同义语),取得收受学生或学徒(此两者原来亦是同义语)的资格,也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硕士门下学七年。

伊丽莎白五年所颁布的通常称为学徒年限法令规定,此后无论何人,至少须做七年学徒,否则不许从事当时英格兰所有的一切手艺、工艺或技艺。于是以前英格兰各地许多特殊组合的规则,都成了市镇一切行业的公法。该法令所用的词语,极为笼统,似包括王国全部,但在解释上,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各市镇。按照解释,-个农村劳动者,可搞几种不同的工艺,尽管他对于每一种技艺都未曾从师学七年。为便利农村居民,一个人兼搞几种工艺,是必要的,而且要把一定人数分给每一种工艺,农村人口往往是不够的。

此外,按照这法令用语严格的解释,则其适用范围,又只限于伊丽莎白五年以前在英格兰境内建立的行业,而没有扩到以后新建立的行业。这种限制,引起了几个区别,作为政策的规定,这些区别是再愚蠢不过的。例如,按照裁定,马车制造人,不得自行制造车轮,亦不得自行雇人制造,他必须向车轮匠购买。因为车轮制造业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前英格兰已有的行业。但车轮匠,即使没有在马车制造匠门下做过学徒,却不妨制造马车,或雇人制造。因为马车制造业是学徒法令颁布以后英格兰才有的行业,所以不受该法令的限制。在曼彻斯特、伯明翰和沃弗汉普顿等地,有许多制造业,就根据这种理由,不受学徒法令的拘束,因为它们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后在英格兰建立的。

就法兰西说,学徒年限,各市不同,各业也不同。在巴黎,虽大多数行业以五年为期,但一个人想取得某种行业上的师傅资格,他至少还须再作五年帮工。在以后这五年间,他被称为师傅的伙伴,而这五年期间,称为伙伴期间。

就苏格兰说,关于学徒年限,没有普遍规定的法律。在不同的同业组合,年限不相同。在年限定得长的组合,一般可通过给付少额款项来缩短期限。此外,在大多数城市中,只要给付极少额款项,便可买得任何同业组合的会员资格。苏格兰的主要制造者,如亚麻布和大麻布的织工,以及附属于这类制造者的其他各种技工,如车轮制造者、纺车制造者等,不给付款项,可在自治城市业。在自治城市,一切市民,在一星期内的法定日,都可自由贩卖家畜肉。在苏格兰,学徒年限普通为三年,即在一些需要非常巧的技艺,也是如此。据我所知,一般说来,欧洲各国的同业组合法律,都不象苏格兰那么宽大。

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共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与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与技巧,那明显地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显然,那不但侵害这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而且还侵害劳动雇用者的正当自由。妨害一个人,使不能在自己认为适当的用途上劳动,也就妨害另一个人,使不能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人。一个人适合不适合雇用,无疑地可由有那么大利害关系的雇主自行裁夺。立法当局假惺惺地担忧着雇主屋用不适当的劳动者,因而出于干涉,那明显地不只是压制,而且是僭越。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保证市场上不常出现不良作品。要是市场上常有不良作品,那一般地说不是无能的结果,而是欺诈的结果。最长的学徒年限,也不能保证没有欺诈。所以,为防止此种弊害,需要有一种完全不相同的法规。金属器皿上刻有纯度记号,麻布和呢绒上印有检记,对购买者所给与的保证,比学徒法令所给与的保证大得多。购买者判别货物,一般只看记号或检印,绝不会认为,制造货物的工人曾否做过七年学徒,是值得查问的。

长期学徒制,并不倾向于养成少年人的勤劳惯。按件计资的劳动者,由于所作愈多所得愈厚,自会趋于勤勉。至于学徒,由于利不干己,很可能流于怠惰,实际上亦常如此。就下级职业说,劳动乐趣,完全在于劳动报酬。谁能最早享到劳动的乐趣,谁就最早对劳动有兴趣,也就最早获得勤勉惯。一个少年人,在长时间内,不能由劳动享受丝毫利益,当然就对劳动有恶感。由公共慈善体送去做学徒的儿童,其年限一般比普通的年限长,结果多半成为非常怠惰而无用的人。

古代没有学徒制度存在。在一切近代法典中,师傅和学徒间的各种相互义务。都成为重要的一条,但罗马法关于此等义务,却只字不提。我们现在归诸学徒一词的概念,即在一定行业中,仆人在主子将授予这一行业的技艺的条件下,必须在一定年限内,为主子的利益而工作,我不能由希腊或拉丁语中,找出一个相当字眼来表达这个概念(我想,我敢断定这两国文字中没有这种字眼)。

长的学徒年限,是全然不必要的。比一般手艺高得多的技艺,如挂钟手表的制造,并不含有需要长期教授的神秘技术。诚然,这些美妙机器的最初发明,甚至用以制造这些机器的一些器具的最初发明,无疑是经过长久时间和深湛思索之后才作出的作品,并且可公公正正说是人类发明才能的最可喜成果之一。但是,当这些机器和器具,一经发明好了,一经理解好了,那末,要详详细细地,给少年人讲解,怎样使用器具,和怎样做机器,大概不需要几星期以上的讲授时间,也许只需要数天的讲授时间。就一般机械工艺说,数天讲授时间,一定就够了。诚然,就普通手艺说,要学得手的灵巧,非有大量实践和体验不可。但一个少年人,如果最初即以帮工的资格劳动,并依他工作量的多少给与工资,而他要赔偿由于粗劣的技艺和无经验而损坏的材料,那他在业务的实上,必然勤勉得多,注意得多。其教育,一般地说,更必有效,而且总可少花些时间,少花些费用。诚然,师傅将是一个损失者。现在师傅无须出的学徒在七年学期内的工资,到那时,他就要掏腰包。而且,最终,学徒本身也不免成为损失者。在一个那么容易学得成功的职业上,他将遇到更多的竞争者,于是,当他成为一个完全劳动者时,他的工资将比现今少得多。竞争这样的增大,不仅会减低工人的工资,也会减低师傅的利润。而从事手艺、工艺和技艺的,都将成为损失者,但社会却将成为得利者,各种技工的制造品,将以比现在低廉得多的价格,在市场出售。

同业组合以及大部分组合规则的设立,在于通过限制自由竞事,以阻止价格这样的下降,从而,阻止工资及利润的下降——自由竞争势必引起价格这样的下降。往时,欧洲多数地方,设立组合,只须取得组合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的许可。在英格兰,还须取得国王的特许状。不过,国王这种特权,似乎不是为了防止这些垄断事业侵犯一般自由,而是为了要向臣民榨取货币。一般地说,只要向国王缴纳若干款项,似乎都很容易取得特许状。假若某一种类技工或商人,认为不经国王特许而设立组合是合适的,这些当时所谓不正当的同业组合,未必因此会受到取缔,但须每年向国王缴纳若干罚金,取得允许,来行使被剥夺的权利。一切组合以及组合认为应制定来管理自己的规则,都归组合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直接监督。所以对组合有什么管制,通常不是来自国王,而是来自那更大的体,对于更大的体,那些附属体只是构成部分。

自治城市的统治权,当时完全掌握在商人和技工手中。对他们中各个阶级来说,防止他们常说的各自产品在市场上存货过多,实际上就是使他们各自产品在市场上经常保持存货不足状态,这样做分明都是符合于他们各自利益的。各阶级都急于制定,为达到此目的的适当规则,而且在自己被允许制定的条件下,也同意其他一切阶级都制定规则。结果,各阶级所需要的货物,都得以比此等规则制定以前略高的价格,向市上其他阶级购买。而他们自己的货物,也能以相当高的价格出卖。卖买相衡,正如他们所说半斤八两。同一市内任何阶级都不会因此等规则而蒙受损失。但在他们与农村易时,他们却受到很大的利益。维持各都市并使各都市富裕的,正是这种易。

一切都市的生活资料与工业原料,全都仰给于农村。都市对这些资料与原料给付代价的主要方法有二:第一,把那些原料中一部分加过工制成成品送还农村,这样,那些物品的价格,就因劳动工资及老板或直接雇主的利润而增大了。第二,把由外国输入或由国内遥远地方输入都市的粗制品或制品一部分,送往农村;这样,那些物品的原价,就因水陆运输的劳动者工资及雇用这些劳动者的商人的利润而增大了。都市由它的制造品取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一种商业的得利;它由对内及对外贸易获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二种商业的得利。劳动者的工资及各种雇主的利润,构成了这两种商业得利的全部。所以,不论何种规则,只要会使那些工资和利润比此等规则制定以前有所增加的,就会使都市能以较少的都市劳动量购买较多的农村劳动量。此等规则,使都市商人和技工享有比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及农业劳动者更大的利益,因而破坏了都市与农村商业上应有的自然均等。社会劳动的全部年产品,每年都是在都市和农村人民中间分配的。由于有了此等规则,都市住民,就享有此等规则未制定前所不会有的较大分额,而农村住民,却享有较少的分额。

都市对每年由农村输入的食品和原料,实际上所给付的代价,乃是它每年输往农村的制造品及其他物品的数量。输出品的卖价愈高,输入品的买价便愈低。都市产业就更为有利,而农村产业就更为不利。

我们只须通过一次非常简单而又明显的观察,无须作密计算,就可弄明白,欧洲各地都市产业都比农村产业更为有利。在欧洲各国,我们可只看到,从小资本开始经营原来属于都市的产业,即商业和制造业,而后来发大财的,至少有一百个人,而以小资本开始经营原来属于农村的产业,即改良和耕种土地以出产天然产物,而后来发大财的,只有一个人。所以,都市产业的报酬,必然比农村产业优异。都市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也明显地化农村大。但是,资本与劳动,自然要寻找最有利的用途。它们自然要尽量汇集于都市而离开农村。

都市住民群集一地,能够容易地结合在一起。结果,都市中最不足道的工艺,在某些地方,也有组合。即在完全未有组合的地方,他们一般都有组合的神,换言之,他们嫉妒外乡人,不愿意收学徒,不愿意把工艺上的秘密传授别人。这种组合神,往往教导他们通过自愿结合或协约,来阻止不能靠规则来禁止的自由竞争。所居劳动者人数有限的行业,最容易形成这类结合。比如,使一千纺工和织工继续作所需要的梳工,也许不过六人。这些梳工人,通过结合,不收学徒,不仅能够垄断这种工艺,使整个羊制造业成为他们的隶,而且使他们劳动的价格,大大超过按照这作业质所应有的工资。

农村的住房,散居相距很远的地方,不能容易地结合起来。他们不但从来没有组合,并且一向就缺乏组合的神。他们并不认为,必须经过当学徒,才有资格从事农村的主要职业,即农业。然而,事实上除了所谓美术及自由职业,恐怕没有一种职业象农业那样需要种种复杂的知识和经验的。用各国文字写成的关于农业的不可胜数的书籍可以证明,连最有智慧、最有学识的国民,也不认为农业是最容易理解的。而且,如果我们想从那些书籍,获得一般农民通常都掌握的关于各种复杂作的知识,也是办不到的,尽管一些无聊作家,在说到一般农民时,有时用轻蔑的话。反之,就普通机械工艺说,所有作都可在薄薄数页的小册子里附加插图,作详尽明了的说明。现在法国科学院所刊行的工艺史,对于某些工艺,实际上就是用这个方法说明的。此外,必须随天气的变更以及许多意外事故而变更的作方法,所需要的判断与熟虑,比永远相同或几乎完全相同的作方法所需要的多得多。

不仅一般农民的技术或农业的一般作方法,而且农村中许多低级劳动所需要的经验与熟练,比大部分机械工艺所需要的多得多。对铜铁加工的人,使用完全同质或几乎同质的工具与材料工作。但用一队牛马耕锄土地的人,却使用健康状态、体力和情在各个时间各不相同的工具工作。而他所加工的材料和所用器具的状况都是容易变的,都需要他运用很大的判断力和思辨力来处理。普通庄稼汉,虽被看做愚蠢无智的典型,却几乎都有此种判断力与思辨力。诚然,他不象都市机械工人那么惯于社会际,而他的声调和言语,也不免使那些没有听惯的人觉得粗野而且不容易了解。但他惯于考虑各种各样事物的理解力,一般比终日通常只搞一二种极简单作的人强得多。只要你因营业关系,或为好奇心所驱使,曾和农村下级人民与都市下级人民多接触,你就知道,前者实比后者优秀。据说,中国和印度农村劳动者的地位与工资,都比大多数技工和制造工人高。假若没有同业组合法规及组合神从中作梗,各地方也许都和中国、印度一样。

不过,欧洲各地都市产业所以比农村产业优越,并不完全由于同业组合及组合法规的存在。其他许许多多规定,也助长了这种优势。对外国制造品,和对外国商人输入的一切货物,课以高的关税,都倾向于助长这种优势。同业组合法规,使都市居民能够抬高他们制品价格,不必忧虑由于同国人的自由竞争而降低价格。而高关税的规定,使都市居民不怕外人的竞争。由这两种法规而产生的增高价格,不论何处,都由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负担。他们对于这种垄断权的建立,几乎未曾反抗。他们通常不想结成组合,也不适合于结成组合,而商人和制造者的叫喊和诡辩很容易说服他们,使他们相信,社会一部分而且是不重要的一部分的私利,乃是全社会的利益。

英国都市产业化农村产业优越的程度,过去似较现今为大。与前世纪或现世纪初叶比较,现今的农村劳动工资,更接近于工业劳动工资,现今的农业资本利润,亦更接近于工商业资本利润。这种变化,可以说是以前过分奖励都市产业所必产生但直到晚近才呈现的后果。都市所累积的资本量,终于达到这么大的数额,以致把这数额的资本,使用在都市所特有的产业上,就不能得到象往昔那么多的利润。都市所特有的产业,与其他一切产业,同样有一定的限度,而资本增加,由于扩大竞争,势必使资本利润减低。都市方面利润的减低,势必使资本流向农村,农村劳动有了新需求,劳动的工资必然增高。要是我可这样说的话,资本这样就散布于地面上,而且由于在农业方面使用,资本使部分地回到农村来,资本的大部分,本来是以农村为牺牲而在都市中累积的。欧洲各国农村最大的改良,都是都市本来所累积的资本流回农村的结果,关于这点,我将在下面说明,同时将论证,虽有若干国家,经这过程达到了很大的富裕程度,但这过程本身是极缓慢、极不确定、极易遭到不可胜数的意外事故的阻挠,而且,无论就那一点说,都是违反自然,违反理的。至于这过程所由而产生的利害关系、偏见、法律及俗,我将在本书第三篇及第四篇作出详尽明了的说明。

同业中人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诚然,想通过能实施的或不违反自由和正义的法律来阻止同业者这样的集会,那是办不到的,但法律不应该使这种集会易于举行,更不应该使这种集会非举行不可。

要同市一切同业者都把姓名住所登记在公共登记簿的规则,就使这种集会易于举行。因为这把本来也许无法结识的个别人连系起来,并使同一行业每一个人都能借此获知所有其他人的住址。

要同一行业的人捐些钱,以救济同业中的贫者、病者以及孤儿寡妇的规则,由于要他们处理一个共同利害问题,就使这样的集会非举行不可。

同业组合,不但使这种集会成为必要,而且使多数通过的决议案对全体有拘束力。就自由行业说,除非同业者全体同意,否则不可能结成有效的组合,而且这组合只在各个人意见继续一致的时间内,才能继续存在。而就同业组合说,能依多数决议制定规则,并附有适当的惩罚条款;这规则限制竞争的作用,比任何自由结合更有效更持久。

有人说,为着更好地管理行业,同业组合是必要的。这是全无根据的话。对职工的有效和真正的监督,不是他们所属的组合的监督,而是他们的顾客的监督。使职工不敢欺诈懈怠的,乃是对失业的恐惧。排外的组合,必然削弱这种监督力量。有了排外的组合,一批工人,不论好坏,都得雇用。所只在许多有组合的都市中,甚至在一些最必要的行业上,也不能找到差可人意的工人。如果你要有差可人意的作品,那就必须在郊外定做,那里的劳动者没有排外特权,只凭本领。但你得把他们制成了的物品,秘密运入都市。

这样,欧洲的政策,由于使某些职业中的竞争限于此愿加入者为少的人数,就使劳动和资本的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第二,欧洲的政策,增加了某些职业中的竞争,使其超过了自然的限度,因而使劳动和资本的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另一种即和上述不相同的不均等。

由于人们认为,给某些职业培养适当数目的人材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时由公共体,有时由热诚的私人捐助基金者,为此目的,设置了许多奖金、助学金、奖学金、苦学生津贴等等。结果,就使这些职业的人数,大大超过自然的限度。我相信,一切基督教国家,大部分牧师的教育费,都是出自这个来源。完全由自费受教育的,不多见。所以,那些自费受教育的人,所花的长久时间和巨大费用以及所下苦功,未必都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因为教会中挤满了愿意接受比他们应得报酬低得多的报酬的人。这样,富者应得的报酬,就因贫者的竞争而被夺去了。我们把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同一般行业的帮工比较,未免有失体统,但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的薪水与帮工的工资,却可正当地视为有同一质的。这三种人,都按他们和其上司所订的契约获取工作报酬。按照几次全国宗教会议所公布的规定,英格兰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直到十四世纪中叶还是五马克,其所含白银和现今十镑货币所含的大约相同。在同一时期,泥水师傅的工资一日四便土,泥水帮工的工资一日三便士,前者所含银量和现今一先令所合相同,后者相当于现今九便土产所以这两种劳动者,假如能经常被雇,其工资就比教区牧师助理优越得多。假若泥水师傅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就业,其所得工资便和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捧相等。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第十二号法令宣称:“由于对教区牧师助理注给与充分的给养与奖励,所以有些地方,这些教区牧师助理的给养很不充分。兹特授权各地主教,以签字盖章,发放足够维持生活的库金或津贴,每年不得超过五十镑,也不得少于二十镑。”现今,教区牧师助理年得四十镑的,即视为非常优裕。尽管上述法令限定年薪不得少于二十磅,但是许多教区牧师助理,每年俸金少于二十磅。伦敦的制鞋帮工,却有的每年可得四十镑;同市中,任何种类的勤勉劳动者,每年所得,几乎都在二十磅以上。二十镑这数额,确不超过许多农村教区普通劳动者通常所得的数额。无论什么时候,要是法律企图规定工资,其结果总是使工资减低,而不使它增高。可是法律曾经好多次企图抬高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并为保持教会的尊严,命令教区长,要给教区牧师助理以超过他们甘愿接受的极微薄生活费的报酬。法律在这两方面的企图,都毫无效果。法律从来没把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提高到它要提高的程度,也没把劳动者的工资减低到它要减低的程度。法律既不能阻止前者因处境穷困,竞争者众多,而甘心接受比法定生活费少的给养,也不能阻止后者,由于雇用人为要取得利润或愉快,竞相雇用,而获得超过法定生活费的给养。

教会下级职员的景况,虽很穷困,但大圣俸的优异,和其他教会中的尊严,却能保持教会的崇高地位。而且,这种职业所受到的尊敬,正可以补偿他们金钱上报酬的低微。在英格兰及一切罗马天主教国家,教会这一彩票上所能中的彩数,比所需要的多得多。苏格兰、日内瓦以及一些其他新教教会的实例,使我们确信,就一个有那么大声誉,而受教育机会又是那么容易取得的职业说,要获得一般圣俸的希望,便诱使相当多的有学问和品行端庄的人充当圣职。

而就全无常俸的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说,如果也有那么多的人由公费教育,那末这些职业上的竞争,不久就变得非常激烈,大大削减他们金钱上的报酬。这样一来,以自费教育子弟,从事这些职业,就不值得。这些职业,将完全由公共慈善体所培养的人士充当。他们人数众多而且贫穷,一般都满足于极微薄的报酬。结果,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就不能象现在那样受尊重。

通常叫做文人的那班落魄的人,正处在律师和医师在上述假设下所可能有的境况。在欧洲各地,这些人大部分是为要供职教会而教育出来的,但有种种原因,使他们不能取得圣职。所以,他们的教育一般都是出于公费,而他们的人数到处又是那么多,使得他们劳动的价格,通常极其低微。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获取报酬的唯一职业,就是充当公私教师,换言之,把自己学得的奥妙而有用的知识,授与他人。这种职业,比印刷术发明以后,为书贾执笔卖文的职业,确是更有名誉,更有效用,而且一般地说,甚至是更可获利的职业。要做一个出色教师,所需要的时间与研究,所需要的天资、知识和勤勉,至少必与著名律师和医师所需要的相同。然而,出色教师的普通报酬,却比不上律师和医师所得的报酬,因为前者的职业,挤满了靠公费受教育的穷苦的人,而后者的职业,则由从自费受教育的少数人充任。不过,公私教师的通常报酬,现今虽然很少,但若那些为面包而执笔卖文的更贫苦文人,不赶出市场,而加入竞争,那末这些教师的报酬,无疑比现今还要微薄。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学者和乞丐,似乎是非常接近的同义语。当时各大学校长,似乎常给他们的学生发乞食证。

在从前还没设置这种奖学津贴,使贫困子弟为从事神学、医学及法学这三种职业而受教育的时候,卓越教师的报酬,似乎就比上面所说的大得多。苏格拉底,在所谓反诡辩学派的演说中,曾谴责当时教师言行不一致。他说:“他们对他们学生作极堂皇的诺言,说要把学生训练成为有智慧、幸福和公正的人,但对这样重大的功劳,他们只要求四迈纳或五迈纳那么微薄的报酬。”他继续说:“教人智慧,自己无疑地应当是有智慧的。但是,一个人以这样低的价格,出卖这样高的货色,定会被人訾为大愚。”在这里,苏格拉底对当时教师报酬,确没有夸张的意思;我们可相信,当时教师的报酬,正是他所说的那么多。四迈纳,等于现今十三磅六先令八便士;五迈纳,等于十六镑十三先令四便土。雅典当时对最优秀教师的普通报酬,必定不少于五迈纳。苏格拉底自己向学生每人要十迈纳,即三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据说,他在雅典讲学时,有一百个学生。我认为,一百个是他在一个时期所授的学生数,即来听他叫做一系列连续讲演的人数。象雅典这么大的都市,象苏格拉底这样出色的教师,象他所教的又是当时那么流行的修辞学,学生一百人,并不算太多。所以,对于每系列连续讲演,他必定得到有一千迈纳,即三千三百三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土。在另一个地方的普鲁塔克说,他的通常讲金,有一千迈纳。当时其他许多卓越的教师,似都曾获有大宗财产。乔治阿斯曾以纯金制成自己的金像,赠给德尔菲寺堂。我们不可认为,他自己的金像,与其身体是同样大。乔治阿斯的生活方式,和当时其他两位有名的教师,即皮阿斯及普罗特格拉斯的生活方式,在柏拉图看来,都很华丽,甚至接近于豪奢。柏拉图自己的生活,据说,也很阔绰。亚里土多德是亚力山大王子的师傅。王子及其父腓力普,对他报酬的隆厚,那是一般所公认的。但亚里土多德却以为,回到雅典再开学园,更为上算。当时传授知识的教师,也许没有此后数十年那么多。此后数十年,竞争的结果,也许使教师的劳动的价格,以及世间对他们人格的尊敬,都稍稍下降。但最杰出的所享受的报酬和尊敬,似乎总是比今日从事同一职业的人大得多。雅典市民曾派遣学园学派大师卡尼阿边及斯多亚派大师提奥奇尼斯出使罗马,其使节的尊严,真令人羡慕。当时雅典虽失去了以前的壮观,但还是个独立有名的共和国。此外,卡尼阿迪是巴比伦人,以嫉妒外人充当公职著称的雅典人,居然在这种场合,派遣卡尼阿迪,足见他们对这位大师尊敬到了什么程度。

上述那样的不均等,从全体看来,对社会大众,也许是利多害少。公职教师的地位,虽不免因此稍稍降低,但学艺教育费的低廉,确是一种利益,大大抵消了公职教师地位的降低。如果欧洲大部分地方的学校和学院组织得比现在更合理,那末大众由此受到的利益将更大。

第三,欧洲政策,妨碍劳动和资本的自由活动,使不能由一职业移转到其他职业,由一地方移转到其他地方,从而使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有时候出现令人非常不愉快的不均等。

学徒法令,妨碍劳动的自由活动,甚至使劳动在同一地方不能由一职业转到其他职业;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妨碍劳动的自由活动,甚至使劳动在同一职业不能由一地方转到其他地方。

我们时常看到,一种制造业的劳动者获得高工资,而另一种制造业的劳动者却不得不满足于最低的生活费。前一种制造业,处在前进状态,不断需要新的劳动者,后一种制造业,处在衰退状态,劳动者的过剩,不断增加。这两种制造业,有时是在同一都市,有时是在同一都市的邻近地方,但相互间却不能有丝毫的协助。在前一场合,有学徒法令妨害其相互协助。在后一场合,有学徒法令和排外的组合,妨害其相互协助。可是,有许多不同种类的制造业,作很类似,设无此等不合理的法规,从中作梗,劳动者就能很容易由一职业转到另一职业。例如,织素麻的技术与织素丝的技术,几乎完全相同。织素羊的技术,虽略有差别,但因为这差别极其有限,麻织工或丝织工,亦只要学数日,就能成为差可人意的织工。因此,假若这三种主要制造业中,任一制造业陷于衰退状态,该制造业的劳动者,可改就其他两种繁荣的制造业之一,而他们的工资,在繁荣的制造业中不会过高,在衰退的制造业中,亦不会过低。诚然,英格兰今日麻布制造业,通过特别法令而开放了,人人都有从事这业的自由,但由于该业,没在英格兰大部分地区大力推广,所以这对其他衰退制造业的劳动者,只能提供很有限的就业机会。在实施学徒法令的地方,衰退制造业的劳动者只好请教区救济,或以普通劳动者的资格从事劳动。不过,按照他们的惯,他们更适合于做类似制造业的工人,而不大适合于做普通劳动者。所以,一般地说,他们宁愿请教区救济。

什么妨害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也同样妨害资本的自由流动。因为一种行业上所能使用的资本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这行业所能使用的劳动量。不过,同业组合法规妨碍资本由一地移到另一地的自由流动,在程度上小于它妨碍劳动的自由流动。不论何处,富裕商人要在自治城市中获得经商的特权,比贫穷技工在自由城市中获得劳作的特权容易得多。

我相信,同业组合法规妨碍劳动的自由移动,是欧洲各地共有的现象。而济贫法妨碍劳动的自由移动,据我所知,却是英格兰所特有的现象。自有济贫法以来,贫民除了在所属的教区内,就不易取得居住权,甚至不易找得工作的机会。同业组合法规所妨害的,只是技工和制造工人劳动的自由移动。获得居住权的困难,甚至妨害一般劳动的自由移动。英格兰的乱政,恐以此为最。我现在就其起源、发展及现状,作一些说明,也许不是无益的吧。

英国贫民,一向是靠修道院施舍,修道院破毁的结果,贫民得不到此种施舍。后来,虽几经设法救济,但均无效果。伊丽莎白女王三十四年,颁布第二号法令,规定各教区有救济其所属贫民的义务,并规定每年任命管理人,会同教区委员,通过教区税,征收足够救济贫民的金额。

按这法令,各教区都不得不赡养所辖境内的贫民。但一个人怎样才算是所辖境内的贫民呢?这就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一定时间内,有了略不相同的答案,直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十四年的法令,才确定下来。该法令规定,不论是谁,只要继续不断在某教区住过四十天,就可取得这教区的户籍。但在这四十天期限内,治安推事二人,得依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的陈诉,把新居民遣回他最后合法居住处所的教区,除非新居民租有每年十磅地租的土地,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担保脱除原属教区户籍而治安推事认为满意的保证金。

据说,此种法令曾产生若干欺诈行为。教区职员有时贿使区内贫民潜赴其他教区,并在其他教区潜住四十天,获得户簿,以图脱去原属教区户籍。为矫正此种弊窦,詹姆士三世第一年,作以下的规定:不论何人,在新教区获得户籍所必需的连续居住四十日,一律以他以书面向当地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报告他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数之日算起。

然而,教区职员对于自己教区,未必都象他们对其他教区那样公正办事。对于这样闯进教区的人,他们有时默许他们闯进,接受书面报告,而不采取任何适当处置。由于教区各居民,为自身利益,都要尽可能阻止这样闯进的人,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又有以下的规定:那四十日居住期,只从那书面报告,在教堂于星期日作礼拜后公布之日算起。

伯恩搏土说:“书面报告公布后,继续居住四十日而获得户籍的人,毕竟寥寥无几。此等法令的目的,不在于使移住人获得户籍,而在于使人不能潜入教区,因为缴报告书,只是给这教区以迫令他迁回原教区的力量。但是,如果一个人有那样的地位,以致实际上能否迫令其迁回原教区很有疑问,那末他缴报告书,就迫使教区在以下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第一,容许他继续居住四十日,不抗拒地给予户籍;第二,试行权力,命其退出。”

因此,这种法令,使贫穷人几乎不可能按继续居住四十日的老办法获得新户籍。为使一个教区普通人民,不致因这法令而不能在另一个教区安家立业,又规定无须缴或公布报告书亦能取得户籍的其他四种办法:-,缴纳教区所课的税;二,被推选为一年任期的教区职员,并供职一年;三,在教区当学徒;四,被教区雇用,为期一年,而且在这整年内连续做同一工作。

谁都不能按这四种办法中头二个办法,取得户籍,而只能通过教区全体人民的行动,取得户籍。教区人民都懂得很清楚,把一个除自身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人,按课税或选为教区职员等办法收容进来的结果是怎样。

已经结婚的人都不能按后二个办法取得户籍。做学徒的,很少是结过婚的,而已经结婚的佣工,又有明令规定,不得由于受雇一年而取得户籍。采用通过服务取得户籍这办法的主要结果是,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一年为雇用期的老惯,这惯,从前在英格兰是那么通行,直到今日法律仍把未经议定的雇佣期间解释为一年。但是,雇主未必都愿意因雇用佣工一年,便给他以户籍,而居工亦未必都愿意因被雇一年而取得新户籍,因为最后的户籍取消从前的户籍,他们可能因此失去他们出生地即父母亲和亲戚居住地的原户籍。

很明显,一个独立工人,不论他是普通劳动者或是技工,都不能通过做学徒或被雇而获得新的户籍。因此,当他带着他的技能进入新教区时,不论他如何健康,如何勤勉,除非他租有每年租金十镑的土地——这对于除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人,是无法办到的——,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保证职除原属教区户籍而二个治安推事认为满意的保证金,否则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就可随时合其退出。诚然,保证金数目完全由治安推事自由裁决,但他们所要求的,不可能少于三十镑,法律规定,凡购买价值少于三十磅的世袭不动产的人不能取得户籍,因为这不够作为脱除原户籍的担保。靠劳动为生的人很少能提出三十镑保证金,而且实际上所要求的往往比这数额大得多。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恢复那几乎完全被上述法令所剥夺的劳动自由流动,当局想出了发证书的办法。威廉三世第八年及第九年的法令规定,不论是谁,要是持有他最后合法居住的教区发给的证书,由该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署名,二名治安推事认可,并注明任何教区都有收留他的义务,那末他所移向的教区,不得以他可能成为负担的理由,令其退出,只有在他实际上成为负担时才可令其迁移,在那场合,发给证书的教区,有负担其生活费和迁移资的义务。为使持证者所要居住的教区能有最大的安全,同一法令又规定:移居者须租有一年租金十镑的土地,或自行给教区服务满一年,才能取得户籍。这样,他就不能通过缴报告书、被雇、做学徒或缴纳教区税而取得户籍。此外,安妮女王第十二年法令第一号第十八条规定,持有此项证书的人的佣工或学徒都不能在他所住教区内取得户籍。

这个发证书的办法在什么程度上恢复了被上述各法令所几乎完全剥夺的劳动移动自由,我们可从伯恩博士以下有见识的话看得出来。博士说:“教区当然有种种理由,责令新来者出证书。持有证书而来居住的人,不能通过做学徒、被雇、缴报告书或缴纳教区税而取得户籍。他们的学徒和雇工不能取得户籍。如果他们成为负担,他们所居住的教区,当然知道要把他们迁到什么教区去,而后一教区要担负他们的迁移资及迁移期间的生活费。如果他们病了,不能迁移,发证的教区须担负他们的生活费。所有这些,都非有证书不可。但所迁入的教区责令出证书的理由,就是原教区一般不肯发给证书的理由。领证书的人民,大有被迁回的可能,而在他们迁回时,境况比从前还要坏。”伯恩博士这种论调,其用意似乎说,贫民要迁入的教区,应要求证书,而贫民要迁出的教区,不应轻易发证书。这个极有才智的作家,在他所著《济贫法史》中又说:“就证书这办法说,存在看多少惨酷的事实。它使教区职员有权力把贫民可以说是终身幽禁起来,尽管贫民在不幸获得所谓户籍的地方继续居住是那么不合适,而他自己所要移住的地方对他是那么有利。”

虽然证书只证明领证者所属的教区,并不证明领证者的善良行,但这证书是否发给,是否收纳,完全由教区职员自由裁决。据伯恩博士说,有一次,有人向高等法院建议,命令教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签发证书,但高等法院认为这是个非常离奇的建议,拒绝了。

英格兰境内,相距不远的各地方的劳动价格,很不均等,这也许是起因于英格兰的居住法,那种法律使无证书的贫民不能转地劳作。诚然,康健而勤勉的独身者有时也可以由于宽容而无证书而在其他教区得到居处,但有妻室子女的人,要作此种尝试,就不免要为大多数教区所斥逐。而独身者,要是后来结婚,也将同样被斥逐。因此,在英格兰,不能象在苏格兰以及我相信在居住方面没有障碍的所有其他国家那样,一个教区劳动力的不足,都可由其他教区劳动力的过剩得到补救。在这些国家,在大都市附近或在对劳动有异常需要的地方,工资有时高些,而距此等地方愈远,工资使越接近于那国家的工资一般水平,但象英格兰邻近各地方的工资,有的肘候突然发生的莫明其妙的差异,却是别处没有的。在英格兰,贫民要超越教区的人为境界,往往比超越国家间由高山脉或海湾构成的自然境界困难得多。这些自然境界有时使这些国家的工资率判然不同。

强迫一个没有犯过轻罪的人,迁出他所愿居的教区,显然是侵害天赋自由与正义的。英格兰的普通人民,虽是那么羡慕自由,但他们也象其他大多数国家的普通人民一样,从来不曾正确了解自由是什么,在一百多年内,一直甘受此种压迫,不图补救。有思虑的人,有时也说,居住法为群众所不满,可是,它没象搜查票那样,成为大家叫叫嚷嚷地反对的对象。搜查票无疑是一种弊害,但不会产生象居住法那么普通的压迫。我敢断言,今日四十岁的英格兰贫民几乎诠有一个在他一生中接受过这荒谬居住法惨酷的压迫的。

我将从下面的话,结束这冗长的一章 。在往昔,最初只全国的普通法律,然后从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规定工资,到现在,这两种办法都废而不用了。伯恩博士说:“四百余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把质上不允许仔细限定的东西硬加以密厘定的做法,该废止了。如果所有同业工人都领受同额工资,一切竞争都会停止,而技能或发明才能也将无发挥之余地。”

然而,时至今日,个别法案有时还企图规定个别行业和个别地方的工资。乔治三第八年的法令规定,除国丧场合,伦敦及其附近五英里以内的裁缝业者,每日不得支给二先令七便士以上的工资,而其雇工也不得领受此金额以上的工资,违者科以重罚。从来立法当局在规定居主及雇工关系时,总是以雇主为顾问。所以,法规对劳动者有利的,总是正当而公平,但对雇主有利的,往往却是不正当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业雇主须以货币而不得以货物支给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雇主们并不因此而有什么实际上的困难。所要求于他们的,只是把他们一向想采用而实际上不常采用的货物支付法,改为货币支付法。这种法律当然对劳动者有利,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有利于雇主。当履主企图减低劳动工资而互相联合时,他们通常是缔结一种秘密的同盟或协定,相约不得支给定额以上的工资,违者惩处。如果劳动者也成立一种对抗的结合,约定不许接受定额以下的工资,违者惩处,法律就将严厉地制裁劳动者。法律果是公平,就得以对付劳动者的办法,对付雇主。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用法律实施了雇主们有时企图通过这种结合来规定的规章。劳动者常常抱怨这法律,说这法律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勉的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同样看待,这种抱怨似乎是完全有根据的。

此外,以前,常常通过规定食品及其他物品的价格,来规定商人的利润。据我所知,今日的面包法定价格是这种旧惯的唯一遗迹。在有排外同业组合的地方,规定生活第一必需品的价格,也许是一种适当处置。但在没有组合的地方,竞争对调节物价的作用比法定价格的作用大得多。乔治二世第三十一年制定的规定面包价格的办法,由于法律上的缺陷,在苏格兰无法实行,这办法要靠市场职员执行,而苏格兰当时没有市场职员。直到乔治三世第三年,才矫正法律上这个缺陷。但苏格兰从前未实行法定价格,也无何等大的不便,而在现在还施行法定价格的地方,也不见有何等大的利益。但是,在苏格兰大多数都市,都有自称有排外特权的面包业组合,但没对这特权加以严密的保护。

已经说过,投在不同用途上的劳动和资本的不同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似乎不大受所属社会的贫富、进步或退步停滞状态的影响。公共福利上这样的变革,虽然会影响一般工资率和利润率,但归根到底对所有不同用途必有相同的影响。因此,不同用途上的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必继续相同,至少在相当长的期间内,不会因上述变革而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