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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论道德哲学的体系_3_3

第三篇论已经形成的有关赞同本能的各种体系

第三章论把情感视为赞同本能的根源的那些体系

把情感视为赞同本能的根源的那些体系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

Ⅰ.按照某些人的说法,赞同本能建立在一特殊情感之上,建立在内心对某些行为或感情的特殊感觉能力之上;其中一些以赞同的方式影响这种官能,而另一些则以反对的方式影响这种官能,前者被称为正确的、值得称赞的和有道德的品质,后者被称为错误的、该受谴责的和邪恶的品质。这种情感具有区别于所有其它情感的特殊性质,是特殊感觉能力作用的结果,他们给它起了个特殊名称,称其为道德情感。

Ⅱ.按照另一些人的说法,要说明赞同本能,并不需要假定某种新的,前所未闻的感觉能力;他们设想,造物主如同在其它一切场合一样,在这儿以极为精确的法理行动,并且从完全相同的原因中产生大量的结果;他们认为,同情,即一种老是引人注目的、并明显地赋予内心的能力,便足以说明这种特殊官能所起的一切作用。

Ⅰ.哈奇森博士作了极大的努力来证明赞同本能并非建立在自爱的基础上。他也论证了这个原则不可能产生于任何理性的作用。他认为,因而只能把它想象成一种特殊官能,造物主赋予了人心以这种官能,用以产生这种特殊而又重要的作用。如果自爱和理性都被排除,他想不出还有什么别的已知的内心官能能起这种作用。

他把这一新的感觉能力称为道德情感,并且认为它同外在感官有几分相似。正像我们周围的物体以一定的方式影响这些外在感官,似乎具有了不同质的声音、味道、气味和颜色一样,人心的各种感情,以一定的方式触动这一特殊官能,似乎具有了亲切和可憎、美德和罪恶、正确和错误等不同的品质。

根据这一体系,人心赖以获得全部简单观念的各种感官或感觉能力“可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被称为直接的或先行的感官,另一种被称为反射的或后天的感官。直接感官是这样一些官能,内心据此获得的对事物的感觉,不需要以先对另一些事物有感觉为前提条件。例如,声音和颜色就是直接感官的对象。听见某种声音或看见某种颜色并不需要以先感觉到任何其它性质或对象为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反射性或后天感官则是这样一些官能,内心据此获得的对事物的感觉,必须以先对另一些事物有感觉为前提条件。例如,和谐和美就是反射性感官的对象。为了觉察某一声音的和谐,或某一颜色的美,我们一定得首先觉察这种声音或这种颜色。道德情感便被看作这样一种官能。根据哈奇森博士的看法,洛克先生称为反射,并从中得到有关人心不同激情和情绪的简单观念的那种官能,是一种直接的内在感官。我们由此而再次察觉那些不同激情和情绪中的美或丑、美德或罪恶的那种官能,是一种反射的、内在的感官。

哈奇森博士努力通过说明这种学说适合于天性的类推,以及说明赋予内心种种其它确实同道德情感相类似的反射感觉——例如在外在对象中的某种关于美和丑的感觉,又如我们用于对自己同胞的幸福或不幸表示同情的热心公益的感觉,再如某种对羞耻和荣誉的感觉,以及某种对嘲弄的感觉——来更进一步证实这种学说。

尽管这位天才的哲学家倾注心力来证明赞同的本能基于某种特殊的感觉能力,即某种与外在感官相类似的东西,但他承认从他的学说中会得出某些矛盾的结论,而许多人或许认为这些结论足以驳倒他的学说。他承认若把属于任何一种感觉对象的那些特性归于这种感觉本身,那是极其荒谬的。有谁想过把视觉称为黑色或白色?有谁想过把听觉称为声音高或低?又有谁想过把味觉称为味道甜或苦呢?而且,按照他的说法,这同把我们的道德官能称为美德或邪恶,即道德上的善或恶,是同样荒唐的事情。属于那些官能对象的这些特性并不属于官能本身。因此,如果某人的性格如此荒诞以致他把残忍和不义作为最高的美德来加以赞同,并且把公正和人道作为最可鄙的罪恶来加以反对,那么,我们确实可以把这种心灵结构看成是对个人或社会不利的,并把它本身看成是不可思议的、令人惊奇的、非天性的东西;但是,若把它称为邪恶的东西或道德上的罪恶,则是极其荒谬的。

然而,确实,如果我们看见有人抱着钦佩和赞赏的心情为某个蛮横暴君下令干的某桩暴虐和不当的事情大声叫好,我们就不会认为,我们把这种行为称作非常邪恶的行为和道德上的罪恶,是极其荒谬的,尽管我们的意思只是此种人的道德官能堕落了,荒谬地赞同这种可怕的行为,似乎把其看作是崇高的、宽宏大量的和伟大的行为。我想,看到这样的旁观者,我们有时会忘掉对受害者表示同情,并且在想到如此可恶的一个卑鄙家伙时,除了感到恐怖和憎恶之外感觉不到其它任何东西。我们厌恶他的程度甚至会超过对那个暴君的厌恶,那个暴君可能是受了妒忌、恐惧和愤怒等强烈激情的驱使,因而是较可宽有的。可是,那个旁观者的情感却显得毫无道理,因此而显得极其可憎。这种乖张的情感是我们的心灵最不愿意予以谅解,最为憎恨和最为气愤不过的;而且我们不把这样一种心灵结构仅仅看作某种奇怪或不便的东西,也不认为它在各方面都邪恶或具有道德上的罪恶,而宁愿把它看作道德败坏的最终和最可怕的阶段。

相反,正确的道德情感在某种程度上自然表现为值得称赞的、道德上的善行。如果一个人所作的责难和赞扬在所有情况下都极其精确地符合评价对象的优缺点,那么他甚至似乎应获得某种程度的道德上的赞同。我们钦佩他的道德情感灵敏精确;它们指导着我们自己的判断;并且,由于它们非凡的、不可思议的正确性,甚至引起我们的惊奇和称赞。确实,我们不能总是相信,这样一个人的行为会在各方面同别人的行为所作判断的精确性相一致。美德需要内心的习惯和决心,同样需要情感的精确性;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后者极为完美之处,有时却缺乏前一种品质。然而,内心的这种倾向,虽然有时不尽完美,但是同任何粗野的犯罪不相容,并且是完善的美德这种上层建筑得以建立的最恰当的基础。另有许多人是用心良好,想认真做好他们认为属于他们职责范围的事情,却因其道德情感粗俗而令人不快。

或许可以说,虽然赞同本能不是建立在各方面同外在感官相类似的各种感觉能力之上,但是它仍然可以建立在一种特殊的情感,即适合这一特殊目的而不适合其它目的的情感之上。根据对不同的品质和行为的观察,赞同和不赞同可以称为某种产生于内心的感情或情绪;并且因为愤恨可以称为某种有关伤害的感觉,或者感激可以称为某种有关恩惠的感觉,所以赞同和不赞同也可以很合宜地称为是非感,或称作道德感。

但是,这种叫法,虽然不会受到前述反对意见的指摘,却会受到其它一些同样不可辩驳的反对意见的指摘。

首先,无论某一情绪可能经历什么变化,它仍然保持把自己区分为这样一种情绪的一般特征,而且这些一般特征总是比它在特殊情况下经历的各种变化更为显著和引人注目。例如,愤怒是一种特殊的情绪;而且它的一般特征总是相应地比它在特殊情况下经历的一切变化更为突出。对男人发怒,毫无疑问有点不同于对女子发怒,也不同于对孩子发怒。在这三种情况中的每一种之中,正如也许容易被留心的人看到的那样,一般的愤怒激情都会因其对象的特殊性质而发生不同的变化。但是,在所有这些场合,这种激情的一般特征仍然属支配地位。辨认出这些特征无须作仔细的观察;相反,发现它们的变化却必须具有一种非常精确的注意力。人人都注意前者;几乎无人看到后者。因此,如果赞同和不赞同,同感激和愤恨一样,是区别于其它任何情绪的一种特殊情绪,我们就会希望在它们两者可能经历的一切变化之中,它仍能保留使它成为这种特殊情绪的一般特征,即清楚、明白和容易被人识别的特征。但是,事实上它完全不是这样。如果在不同的场合,当我们表示赞成或反对时,注意到自己的实际感受,我们就会发现自己在某种场合的情绪经常全然不同于在另一种场合的情绪,而且不可能在它们之间发现共同的特征。例如,我们观察温 和、优雅和人道的情感时所怀有的赞同、全然不同于我们由于为显得伟大、亲切和高尚的情感所打动而怀有的赞同。我们对两者的赞同,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是完美而又纯粹的;但是前者使我们温 和,后者使我们变得高尚,在我们身上激起的情绪毫无相似之处。不过,根据我一直在努力建立的那一体系,这必定是事实。因为为我们所赞成的那个人的情绪,在那两种情况下是全然相互对立的,并且因为我们的赞同都来自对那些对立情绪的同情,所以我们在某一情况下所感觉到的东西同我们在另一情况下所感觉到的东西不可能具有某种相似之处。然而,如果赞同存在于某一特殊情绪之中,这种情绪与我们赞同的情感并无共同之处,但是,如同各种其它在观察其合宜对象时的激情一样,产生于对那些情感的观察之中,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出现。对于不赞同也可以这样说。我们对残忍行为的恐惧与对卑劣行为的蔑视并不具有相似之处。在我们自己的心情与其情感和行为我们正在研究的那些人的心情之间,观察那两种不同的罪恶时我们所感觉到的正是极度的不一致。

其次,前已提及,对我们天生的情感来说,不仅人们赞成或不赞成的人类内心的各种激情或感情表现为道德上的善或恶,而且那种合宜的和不合宜的赞同也打上了性质相同的印记。因此,我要问,根据这一体系,我们是如何赞成或不赞成合宜或不合宜的赞同的呢?我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仅仅存在一个可能给予的合理的答案。必须说,当我们的邻人对某一第三者的行为所表示的赞同与我们自己的赞同相一致时,我们赞成他的赞同,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把它看作道德上的善行;相反,当它同我们自己的情感不一致时,我们不赞成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把它看作道德上的罪恶。所以,必须承认,至少在这一情况下,观察者同被观察者之间情感的一致或对立,构成了道德上的赞同或不赞同。而且,我要问,如果在这一情况下它是这样的,为什么在任何其它情况下它就不是这样呢?为了什么目的要设想一种新的感觉能力来说明那些情感呢?

对于认为赞同本能建立在区别于其它情感的某种特殊情感的基础上的各种说明,我将提出反对的理由;这种情感,即肯定想使它成为人性指导原则的情感,迄今为止如同没有以任何专门用语给它命名那样很少受人注意,是奇怪的。道德感这个词是最近创造的,并且还不能看作英国语言的构成部分。赞同这个词只是在近几年内才被用来特指某种这一类的事物。我们以贴切的专门用语称许自己全然满意的东西,称许一座建筑物的形状,称许一架机器的设计,称许一碟肉食的风味。良心这个词并不直接用来表示我们据以表示赞成或不赞成的某种道德官能。的确,良心意味着某种这样的官能存在,并且合宜地表明我们对已经做过的行为同它的倾向相一致或相对立的知觉。当热爱、憎恨、快乐、悲痛、感激、愤恨,连同其它许多被当作这一本能主体的激情,已使它们自己的重要性达到足以得到各种名称来区分它们的程度时,它们之中占统治地位的感情迄今为止却很少受人注意,因而除少数哲学家之外,没有人再认为值得花功夫给它命名,那不是令人奇怪的吗?

当我们赞成某种品质或行为时,根据前述的体系,我们感觉到的情感都来自四个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在某些方面都互不相同。首先,我们同情行为者的动机;其次,我们理解从其行为中得到好处的那些人所怀有的感激心情;再次,我们注意到他的行为符合那两种同情据以表现的一般准则;最后,当我们把这类行为看作有助于促进个人或社会幸福的某一行为体系的组成部分时,它们似乎就从这种效用中得到一种美,一种并非不同于我们归于各种设计良好的机器的美。在任何一种特殊情况中,在排除所有必定被认为出自这四个本能中的某一本能的行为之后,我们很想知道,什么东西余留了下来;而且,假如什么人想确切地了解这余留的东西是什么,我就会直率地把这余留的东西归于某种道德感,或归于其它特殊的官能。有人也许认为,如果有这种道德感或这样的特殊本能的话,我们就应该能在某些情况下感觉到它,感觉到它是与其他各种本能相区别和分离的,一如我们常常能感觉到喜悦、悲伤、希望和恐惧,感觉到它们是纯粹的,是不掺杂任何其他感情的那样。但是,我认为,这连想也不敢想。我从未听说过有谁举出这样的例子,在这种例子中,这一本能可以说成是尽力使自己超脱和不杂有同情或厌恶,不杂有感激或愤恨,不杂有对某一行为同某一既定准则相一致或不一致的感觉,或者,最后,不杂有对由无生命的和有生命的对象激发出来的美或秩序的感受。

Ⅱ.另外还有一种试图从同情来说明我们的道德情感起源的体系,它有别于我至此一直在努力建立的那一体系。它把美德置于效用之中,并说明旁观者从同情受某一性质的效用影响的人们的幸福,来审视这一效用所怀有的快乐的理由。这种同情既不同于我们据以理解行为者的动机的那种同情,也不同于我们据以赞同因其行为而受益的人们的感激的那种同情。这正是我们据以赞许某一设计良好的机器的同一原则。但是,任何一架机器都不可能成为最后提及的那两种同情的对象。在本书第4卷,我已经对这一体系作了某些说明。